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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 Import License),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适用范围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包括

一、非机电类商品:牛肉、猪肉及副产品、羊肉、肉鸡、鲜奶、奶粉、大豆、油菜籽、植物油、豆粕、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等商品。

二、机电类商品包括:

1.由商务部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光盘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商品;

2.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商品。

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不得超过6次。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种大宗散装货物予以免证,其余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对“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数量自动核扣自动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按自动进口许可证剩余数量,允许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上限为3%)溢装上限。

发证机构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申请流程

1、申请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材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货物进口合同;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发证机构发证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4、《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5、《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撤销与补发

收货人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