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材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货物进口合同;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发证机构发证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4、《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5、《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撤销与补发
收货人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